中央新闻单位驻甘记者联合会日前邀请有关部门、专家学者、网民代表、省内媒体座谈讨论——
按照省政府“试行期2年”的批复,兰州市于2007年11月1日开始征收的“路桥费”,2009年10月31日即将试行期满。在没有履行任何法定程序,也没有得到任何部门新的批准的情况下,路桥费的征收已经“越过”试行期,提前征收到了2010年。
4月3日,中央新闻单位驻甘肃记者联合会邀请有关部门、专家学者、网民代表以及省内媒体以座谈的方式进行了讨论。除了对路桥费本身的合法性提出质疑外,与会代表们就“越期”收费,以及期满后是否征收的法律依据再次提出质疑。
一次特殊的新闻座谈会
2009年4月3日下午,在民安大厦中央新闻单位驻甘肃记者联合会的会议室里,举行了由中央驻甘媒体共同邀请发起的一次新闻座谈会。参加这次座谈会的代表除了《人民日报》、《光明日报》、《经济日报》、《工人日报》、《中国青年报》、《法制日报》、《中国经济周刊》、《中国经济时报》等中央媒体驻甘记者站的记者外,还有部分专家学者、网民代表以及兰州市建委、城投公司等部门的负责人。省内绝大多数新闻媒体也受邀并派出记者参加了座谈和采访。
座谈会的主题是“兰州路桥费征收问题”。由于兰州市开征路桥费以来,始终受到各界的广泛关注,特别是在国家五部委关于取消公路养路费等六项收费的联合通知以及治理涉及道路交通车辆乱收费的通知下发后,有关兰州市续征路桥费的合法性、合理性和程序是否正当等问题曾一度引起社会舆论的质疑。
同时,按照省政府甘政函[2007]39号文件中“试行期2年”的批复,兰州市于2007年11月1日开始征收的“路桥费”,在2009年10月31日即将试行期满。而在试行期即将届满前,兰州市还没有履行任何法定程序,也没有得到任何部门批准是否继续征收的情况下,路桥费的征收已经“越过”试行期,提前征收到了2010年。
座谈会上,兰州市建委主任宋智虎、城市建设投资公司总会计师李向平就兰州市征收路桥费的合法性、必要性以及所依据的政策法规等进行了阐释后,其他与会代表就其提出了不同的看法和问题。
政策条例与国家大法哪个大
根据李向平总会计师的说明,兰州市收取路桥费所依据的政策法规主要有4条。一是,国务院《关于实施西部大开发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中“在西部地区基础建设中,扩大以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收费权或收益权为质押发放贷款的范围”的优惠政策。二是,国务院颁布实施的《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十九条中规定:“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对利用贷款或集资建设的大型桥梁、隧道等,可以在一定的期限内向过往车辆收取通行费,用于偿还贷款或集资款,不得挪作他用。收取通行费的范围和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三是,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兰州市征收路桥车辆通行费的批复》。四是,兰州市人民政府令[2007年第2号]《兰州市贷款建设路桥车辆通行费征收管理办法》。
兰州大学法学院周桂党教授就此依据发表自己的看法认为:“国务院颁布的政策、条例、通知,省政府的批复、兰州市制定的规章等,他们的性质都是执行法律的,而不是收费的法律依据。应当成为法律依据的只有国家的大法,即只有1998年国家颁布的《公路法》才是真正的法律依据。其中第59条对收费的范围和可以收费的类型都有明确的界定,所以兰州市收费依据必须严格按照这个法律规定来制定,因为政府收费是对公民设定义务,如果法律无明文规定,对政府来说就是禁止的。因此,兰州市征收路桥费的合法性依据有问题。”
省委党校曹建民教授认为:“在国家六部委出台了相关规定后,就应该小法服从大法,旧法服从新法。”“用足用活国家政策”怎么理解?
李向平以外省市在城市贷款路桥收费方面的做法举例说明,“目前,全国近百个城市均已开征了路桥车辆通行费,其中包括上海、天津等一些发达城市,以及珠海、汕头等中心城市,南京、西安已召开了收费听证会,广东省拟实行省级通行费年票制等等。‘贷款修路,收费还贷’的模式已广泛地被全国大多数城市作为基础设施建设重要的资金来源和有效的筹资渠道。全国大部分城市仍在充分地用足、用活国家的相关政策,继续征收路桥费,而兰州市路桥费本身就起步晚,以收费权为质押的融资模式成为解决路桥建设资金不足,还贷付息的重要途径之一。目前,兰州市申请的国债和贷款已到了还款高峰期,如果取消收费,将会使政府给银行的质押落空,兰州市的融资信贷平台、银行贷款的偿还及城市基础设施项目的建设将会受到严重的影响。”
周桂党教授认为:“‘全国其他几百个城市收费了,所以我们也收’并不能作为我们收费的依据,哪怕是全世界都在收费,也不能作为我们收费的依据。况且《公路法》第58条也明文规定‘应该逐步减少公路收费的范围’。所以说,所谓‘用足、用活国家政策’令人难以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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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道路不能等同于公路
李向平在说明兰州市路桥费不在今年国家六部委公布的取消范围之列时特意向与会代表说明:“城市道路不能等同于公路。城市道路是指城市供车辆、行人通行的,具备一定技术条件的道路、桥梁及其附属设施。而公路是联系城市和乡村的道路。城市道路和公路是同一范畴内两个不同的概念。所谓政府还贷的二级公路,实际上就是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利用贷款或者向企业、个人有偿集资建设的公路。六部委发布的通知中说要‘逐步取消政府二级还贷公路收费’没有涉及到城市道路收费。1月21日,六部委下发的《关于全面清理涉及交通车辆收费的通知》中明确提出‘公路和城市道路(含桥梁、隧道)车辆通行费等涉及交通和车辆的收费,要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规范管理,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收费政策执行’。”
周桂党教授认为:“《公路法》规定,公路在路网中分为国道、省道、县道和乡村道路,是联系城乡的道路。如果根据兰州市对城市道路和公路的解释,我们就没有办法解释了,为什么城市道路就不是公路?难道城市道路不具有联系城乡的功能?”
以后的路桥建设仍将靠收费融资李向平在进一步说明兰州市将来还需继续征收路桥费的理由中说道:“兰州市人均道路占有量不足8平方米,与全国人均9.2平方米的差距还很大。按照省上‘十一五’发展规划中‘强化兰州特大城市功能,加快区域中心城市建设’的要求,在未来10年中需要建设城市道路面积300多公顷,建设一批骨干项目。这些路桥基础设施总投资约300亿元,年平均投资规模60亿元以上。作为经济欠发达的城市,兰州主要采取银行贷款和征收路桥费两种融资模式。所以,以收费权为质押的融资模式成为兰州市解决路桥建设资金不足、还贷付息的重要途径之一。”
甘肃省消费者协会“3·15”志愿者代表田先生则认为:“如果按照这个解释,所有的基础设施建设都很困难,那么包括供水、排水、天然气等一大批管道的安装等等是否都要向老百姓收钱才能完成?”
网民代表洪维先生等现场发表看法认为:“兰州征收路桥费,是兰州市民心中的‘痛’。如果政府仍然坚持以往的做法,这种‘痛’还将继续。”
让缴费人具有更明晰的知情权
李向平继续说明,截至目前,兰州市路桥建设贷款累计已达106.2亿元,平均每年需要还本付息22.05亿元。按照兰州市目前的财政状况,财政在承担了社会保障、政府运行后,已无法筹集新的城市建设资金和还本付息资金。因此征收路桥费不但有利于减轻政府的还贷压力,保证兰州市今后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的顺利实施,而且有利于促进兰州市建设步入良性循环的轨道。截至2009年2月底,已累计征收路桥费2亿元,已全部上缴财政专户。除了必要的管理费、办公费和人员工资1000多万元外,其余全部用于偿还贷款本息。
与会代表们对此项说明的理解是:兰州市以后不仅要继续征收路桥费,而且为了弥补政府财力不足的现状,今后还将加强征收力度。
甘肃行政学院法学教研部黄梅兰教授认为:“兰州市路桥费一路走来,所依据的都是规章、批复、条例等,唯一没有的依据就是国家法律,这不能不说是一个缺憾。撇开该不该收费暂且不谈,仅从收费的数目和使用情况看,收费内容涉及的问题,收什么费?收多少?收多长时间?对于缴费人来说是最关心的,也是必须要知道的,这些都没有明晰的说法。”
周桂党教授说:“收费之后的使用和监督是怎样的程序,政府并没有交代。作为一个公民,你收了钱,怎么用的,用了多少,我要查阅,如何查阅都没有交代。按照2008年5月1日出台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收费绝对不属于保密的范围,所以必须对收费有个明晰的说明让公众监督,而且还要规定定期向社会公布的时间,以便缴费人有权随时查阅。”
试行期满前的越期收费行为
众所周知,省政府在甘政函[2007]39号文件中对兰州路桥费批复的收费期限是“试行期2年”。也就是说,该收费将于2009年10月31日期满。
但在当天的听证会上,当一位代表将已经越过收费期,征收到2010年6月份的收费标识展示在代表们面前时,黄梅兰教授就此发表看法认为:“试问,为什么当时批复的时候没有直接批成正式收费,而是要用‘试行2年’呢?既然批复的2年即将期满,那么期满前政府部门应该做什么工作?如果要继续收费,是否要履行一定的法律程序?而此前的论证、听证、批复等还能代替以后继续收费的依据吗?如果还要继续征收8年、10年,在没有得到任何文件批复的情况下,这个时间延长的根据又是什么呢?我们预设试行2年之后,还要收费三年五载,那么这等于是政府的又一个新的行政行为,而这个新的行为又面临着一个非常重要的法律程序问题。”
黄教授最后说:“我国在全面实施依法行政纲要以来,提出了依法行政、合理行政和程序正当等一系列要求,从合理行政看,作为缴费人首先要了解情况,政府是否应该首先倾听群众的呼声,而不是说因为‘兰州本身落后,要发展城市建设’,就可以毫无顾忌地收费,甚至在期满之前就已经预设了这种越期收费的权利。”
本报记者 宋维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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