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方开挖     (1)应根据地形、地质、开挖断面及施工机械配备等情况,采用能保证边坡稳定的方法施工。     (2)石方需要用爆破法开挖的路段,如空中有缆线,应查明其平面位置和高度;还应调查地下有无管线,如果有管线,应查明其位置和埋设深度,同时应调查开挖边界线外的建筑物结构类型、完好程度,距开挖界距离,然后制定爆破方案,报监理工程师批准后实施。 (3)进行爆破作业时,必须经过专业培训并取得爆破证书的专业人员施爆。并将爆破专业人员名单报监理工程师审验。 (4)石方爆破一般采用预裂、光面、深孔爆破等技术,有效地控制开挖断面,严禁过量爆破。通过试炮确定有关参数,在爆破开挖前至少14天向监理工程师提供爆破的操作计划(包括安全措施),得到有关部门的批准和颁发执照后,方可进行作业,施工时应严格按照技术规范的要求施工。     (5)未经监理工程师批准,不得采用大爆破施工。当确需进行大爆破施工时,应严格按JTJ033-95《公路路基施工技术规范》6.3.14条规定编制技术设计文件,并于爆破施工前28d交监理工程师批准。     (6)项目体应就爆破器材的存放地点、数量、警卫、收发、安全措施及必要的工艺图纸编制报告,应在爆破器材进入工地前28d交监理工程师审批,同时将运入路线和时间报经有关管理部门批准,并发给通行证后方可将爆破器材运入工地保管。     (7)认真确定爆破的危险区,并采取有效的措施防止人、畜、建筑物和其它公共设施受到危害和损失。在危险区的边界应设置明显的标志,建立警戒线,显示爆破时间的警戒信号;在危险区的入口或附近道路应设置标志,并派人看守,防止人员在爆破时进入危险区。     (8)由于爆破引起图纸规定断面以外松动的岩石,必须清除。 (9)石方路堑的路床顶面标高,应符合图纸要求,如过高应辅以人工凿平,过低应以开挖的石屑或碎石填平并辗压密实稳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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