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在线消息:修改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关系到每一个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受到社会普遍关注。为了将这一条修改好,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于2007年11月中旬召开座谈会,听取部分社区居民的意见。与会人员在以下几个方面提出了各自的看法:
一、关于发生交通事故的原因
与会同志认为,发生交通事故有多方面原因,有的是由于机动车、行人没有各行其道,比如有些行人不愿走过街天桥,行人过马路时机动车不让道,行人有时也会抢道。有的是交通设施设置不合理,比如自行车道、人行道越来越窄,马路太宽,绿灯时间太短;机动车违章占道停放。
二、关于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如何赔偿
有的同志说,发生交通事故应当“谁的责任谁负”。如果行人遵守交通规则,司机违章,不但要全赔,而且要多赔。如果机动车遵守交通规则,行人违反了法律,比如,上了高速路,不应该让机动车一方赔钱。如果行人违章,司机没有责任,让司机赔偿,不容易使行人养成遵守交通规则的良好习惯。有的同志说,如果机动车一方确实没有责任,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赔付后,机动车一方不用再赔。
有的同志说,行人与机动车相比属于弱势群体,现在发生交通事故的主要是老人、学生、外地进京务工人员,老人体弱,学生好动,再加上上学抢时间,有些外地人不熟悉交通标识,甚至不知道斑马线是人行道,出事后,会给家庭带来沉重的经济负担,就算机动车没有错,也应当承担一些赔偿责任,这样才能体现人性化。
有的同志说,交通事故的赔偿问题应当由法律作出明确规定。没有规矩,不成方圆。要写得细一些,容易操作,让行人和司机都明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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