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29日),广东省公安厅召开全省公安机关预防涉警交通事故电视电话会议,会议上正式发布了广东省公安厅第8号令——《广东省公安机关涉警交通事故责任追究规定》。按照该规定,对民警驾驶机动车发生的交通事故,除依法处理外,还将追究肇事民警、相关领导的党纪、政纪、警纪责任和所在单位责任。省委常委、公安厅厅长梁伟发等厅领导以及全省各地市公安机关主要负责人参加了本次会议。
据了解,省公安厅决定,从今年12月1日至明年3月9日,在全省公安机关开展“百日无涉警交通事故”活动。这次活动重点抓好组织全体民警学习有关道路交通安全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使广大民警熟知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要求,增强交通安全意识,严格依法驾车,文明驾车。对于在开展活动期间发生涉警交通安全事故的,省公安厅将依照8号令进行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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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公安机关涉警交通事故责任追究规定》
一、民警驾驶机动车发生致人重伤或死亡交通事故逃逸的,予以辞退或开除。
二、民警驾驶机动车发生致人重伤或死亡交通事故、民警负有同等责任以上的,给予延期晋升警衔、或警衔处分、或行政处分。
三、民警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一次死亡2人及以上、民警负主要责任以上的,给予直接责任领导延期晋升警衔、或警衔处分、或行政处分。 (信息时报 记者 刘妍 通讯员 张雷 叶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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