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从民意出发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修改审议聚焦
新华网北京10月25日电(记者田雨、邹声文)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道路交通安全法修正案草案,拟对现行法律第76条第1款第2项的规定进行修改。10月25日,常委会会议分组审议了修正案草案。如何进一步完善修正案草案,以更好地体现民意,成为与会人员审议时关注的焦点。
修改第76条体现民意
修正案草案拟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第1款第2项修改为: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按照下列规定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1.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一方负次要责任的,机动车一方承担80%的赔偿责任;2.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一方负同等责任的,机动车一方承担60%的赔偿责任;3.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一方负主要责任的,机动车一方承担40%的赔偿责任;4.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一方负全部责任的,机动车一方承担不超过10%的赔偿责任。
常委会委员金烈表示,修正案草案既继承了原条款的立法精神,坚持依法平等保护的原则,同时又突出对非机动车驾驶人和行人等弱势群体利益的保护,在总结法律施行情况的基础上,对超过限额部分的赔偿责任作了具体规定,对规范法官的自由裁量权、避免法律适用上的随意性和司法裁判尺度不一、维护司法公正、提高当事人的服判息诉率等具有重要意义。
“对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的修改基本上采纳了群众反映较强烈的意见,比过去改进很多。”常委会委员赵地说,“昨天我和几位司机聊了一下,他们觉得现在修改稿比过去好”。
还有常委会委员认为,道路交通安全法修正案草案提请审议,说明常委会在立法过程中更加重视了解民情、反映民意。“自道路交通安全法施行以来,许多全国人大代表、全国政协委员提出议案、提案,网民也就道路交通安全法修改问题提出了许多意见和建议。这次对道路交通安全法修正案草案的审议,就是对广大人民群众意愿的一种积极回应。”
责任比例:应保留一定幅度 区分不同道路
结合重庆地方立法和实施的情况,金烈建议对修正案草案的具体分担比例作如下修改:“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按照下列规定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一方负次要责任的,机动车一方承担80%至90%的赔偿责任;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一方负同等责任的,机动车一方承担60%至70%的赔偿责任;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一方负主要责任的,机动车一方承担40%至50%的赔偿责任;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一方负全部责任的,机动车一方承担5%至20%的赔偿责任。”
金烈表示,5%至20%的比例幅度较大,主要是针对封闭道路和其他道路两种情况作出的不同规定。“在封闭道路上,如果行人负完全责任,机动车驾驶人赔偿应当更少一些。重庆市规定在封闭道路上的比例是5%至10%,其他道路上是10%至20%。”
金烈还阐述了自己的理由:“一是对赔偿责任使用固定比例在实践中容易引发争议,因为现实中的交通事故种类、原因很复杂,为体现责任的相对差异性,规定一定幅度的比例是比较合适的。二是赋予交通安全执法和司法部门一定的裁量空间,也有利于贯彻以人为本的司法理念,有利于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的妥善解决。”
他表示,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按照上述比例作了规定,自去年9月1日执行到现在,效果比较好。
常委会委员王学萍也表示,上述比例应该有一定的幅度。“应根据责任比例来承担一定幅度的责任,比如按照‘40%以上,60%以下;60%以上,80%以下;80%以上’这样的幅度来承担责任。”
同时,也有一些常委会委员认为,修正案草案应给各地留下根据实际情况决定的空间,没必要把具体承担责任的比例写出来。
无过错赔偿不超过10%:是赔偿还是道义补偿?
修正案草案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一方负全部责任的,机动车一方承担不超过10%的赔偿责任。针对这一规定,常委会组成人员也有不同看法。
“要真正解决上述情况下的赔偿问题,最终要靠保险。”常委会委员乌日图说,“在我国未普遍推行非机动车驾驶人和行人意外保险制度的情况下,从保护弱者的角度,机动车一方承担一点责任,这完全是一种道义责任,而不是法律意义上的责任。这种补偿意义上的赔偿应该怎样表述,建议修正案草案进一步加以斟酌。”
“只有承担责任才叫赔偿,不承担责任的话就不应该叫赔偿。”对此,常委会委员陈士能持同样的观点,“如果因为对方经济上有困难给予一些补偿,只能是道义上的帮助,而不是承担责任。”
还有一些常委会委员认为,如果事故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一方负全部责任的,机动车一方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审议中,还有些委员提出,草案应该进一步明确: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处于静止状态,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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