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征收时间安排
(一)2007年12月11日开始征收2008年度汽车公路规费。从2007年12月11日至2008年4月10日,在此期间办理2008年全年缴费的,按统缴十个月计征。跨省行驶的车辆,须在2008年1月10日前缴费。
(二)2008年1月4日开始征收2008年度市区号牌摩托车养路费,2007年12月11日开征2008年度番禺、南沙、花都、增城、从化号牌摩托车和手扶拖拉机养路费。在2008年4月10日前办理2008年全年缴费的,按统缴十个月计征需要办理报废的可按月缴。
(三)从2007年12月11日至2007年12月28日办理2008年度公路规费免征手续,逾期办理的,先补费再申办。
(四)从2007年12月11日至2007年12月28日办理2008年减征申请核准手续,已批准减征的车辆,在2008年4月10日前缴纳全年公路规费,按十个月计征。逾期申请的,先补全费再申办。
(五)逾期缴费按日加收5%。滞纳金并依法处以罚款。对已经缴纳2007年度公路规费的,在2008年4月10前,无论统缴、月缴一律免滞纳金,滞纳金从2008年4月11日起计算;超过2008年4月10日缴纳2008年全年度公路规费,或支票汇款到帐日期超过2008年4月10日的,按十二个月计征。
(六)因全省征费系统与银行对帐,2007年12月29日至31日三天,停止对外办公,不准开缴费票据。通知凡使用支票汇款的车主,在2007年12月11日至2007年12月22日或者在2008年1月5日至3月31日期间内汇款。
二、汽车缴费付款方式
根据上级有关部门关于公路规费征收实行“票款分离、单位开票、银行代收、财政统管”的规定,省有关部门委托银行代收公路规费,现各征稽机构不再受理现场收取现金的业务,车主缴费可以选择刷卡、刷存折、自动扣款邮寄票据、支票汇款、登录网上征稽所WWW.GDYLF.ORG网上转帐邮寄票据、拨打邮政局11185客服热线电话委托邮局代交等缴费付款方式。
三、缴费方法
(一)车主凭行驶证或登记证书或其复印件,可在广州市任一联网的征稽所、车籍中心办理正常缴费业务。各征稽机构对外办公时间是上午830至1200,下午200至500,节假日不对外办公。
(二)车户有欠费车辆的,实行车籍地征稽所属地管理,指定在车籍地征稽所缴费、过户。拍卖车辆统一在天河所办理缴费手续。
(三)征稽机构地址及业务受理范围:
1、广州市公路规费车籍管理中心:广州市广园东路茅岗路989号(黄埔车管所旁)电话:32387815
负责广州市新增、过户、转籍、销户车辆公路规费档案管理和征费计量工作,受理业务范围:广州市车辆入户缴费手续;车辆缴费迁出(其他省、市);省外车辆进驻登记;车辆报废注销养路费手续;对征费计量标准的数据采集及初步认定;非欠费车辆缴费;车主车辆资料变更;多汇款至本中心退费;遗失补发缴纥证。
2、天河公路规费征稽所:广州市黄埔大道中120号(福金莲花园首层)电话:38689296
负责指定单位的车辆公路规费征收及稽查管理,受理业务范围:全市符合法规免费的车辆核发免费证;指定大客户(单位)的各项规费业务申请;网上征稽所业务;非欠费车辆缴费。本辖区内车辆的稽查管理、停征和启用养路费(包括停驶、被盗抢、交通事故、被扣封存)、退费、减征申请、欠费处理。
3、越秀公路规费征稽所:广州市天河区下塘西路86号 电话:83599566
海珠公路规费征稽所:广州市海珠区海联路112号 电话:34287847
荔湾公路规费征稽所:荔湾区中山八路周门路25号 电话:81022522
黄埔公路规费征稽所:黄埔区大沙地镇东路35号 电话:82388133
沙河公路规费征稽所:天河区沙太路侨乐新村71号二楼电话:87705552
新市公路规费征稽所:广州市白云区机场路1318号 电话:86627607
芳村公路规费征稽所:芳村龙溪大道芳村车管所旁电话:81416192
以上各所负责受理业务范围:广州市非欠费车辆缴费,车辆过户(不含外省、市),车主车辆资料变更,遗失补发缴纥证;广州市区五座或以下的乘用车缴费入户;本辖区内车辆的稽查管理、停征和启用养路费(包括停驶、被盗抢、交通事故、被扣封存)、退费、减征申请、欠费处理。
4、南城公路规费征稽所:番禺区市桥镇市新路甘棠村口(南城公路管理局院内) 电话:39990813
花都区公路规费征稽所:花都区新华镇天贵路67号,36805685
从化市公路规费征稽所:从化市街口镇河东北路22号 电话:87978619
增城市公路规费征稽所:增城市荔城新侨路60号 电话:82749729
增城市新塘分所:增城市新塘镇高地街1号 电话:82768450
以上各所负责受理业务范围:广州市内的车辆过户(不含外省、市)、车主车辆资料变更、遗失补发缴纥证、非欠费车辆缴费;本辖区内车辆的稽查管理、新车入户缴费、停征和启用养路费(包括停驶、被盗抢、交通事故、被扣封存)、退费、减征申请、欠费处理;省外车辆进驻登记。
四、市区内的摩托车养路费征收办法
(一)根据广州市人民政府规定,广州市区禁止摩托车通行,市区内的征稽所不再设立摩托车缴费窗口,保留沙河、新市两个征稽所继续征收摩托车养路费。所有业务不分原车籍地,均可在此两个征稽所处理。
(二)原已受理的被盗(抢)车辆退费申请,在原车籍地征稽所办理。
(三)对于提前报废的摩托车在市政府指定的提前报废摩托车中心服务点办理,按规定办理至2007年12月31日止。
五、征收标准
(一)养路费:
1、客车养路费每月每征费计量吨200元,
2、货车养路费每月每征费计量吨170元,
3、摩托车养路费每月每台17元。
(二)客运附加费征收标准:
1、市区营运客车公路客运附加费每月每座60元,
2、从化、增城的营运客车公路客运附加费每月每座55元。
2008年度公路规费继续按现行有关规定和标准征收
根据国务院国发200034号文和财政部、交通部财综200758号文精神,养路费继续按现行交通规费有关规定和标准征收,按照广东省公路管理局文件《关于开征2008年度公路规费的通知》(粤公费函2007817号)规定广州市定于2007年12月11日开征2008年度公路规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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