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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民打隧道“买路钱”官司

字体:  小  中  大  | 打印 发布: 2008-3-05 09:01  作者: 网友搜集  来源: 今日早报  查看: 615次 评论: 0条 好评: 0分

  宁波市民打隧道“买路钱”官司

  连接甬江两岸的常洪隧道,是否还该收10元通行费

  □本报驻宁波记者 郑巍

  “10元虽少,但‘价值连城’!”昨天上午,在宁波江东法院,32岁的邱伟飞字字铿锵。

  在邱伟飞看来,常洪隧道的收费年限截至去年底,却至今还在违规收“买路钱”,他要求,退还10元通行费。

  其实,提出质疑的并不止邱伟飞一人,每年宁波“两会”,都有人大代表提议停止常洪隧道收费。

  对此,业内人士称,常洪隧道与政府签有协议,有20年专营权,能否停止收费,或许不是一个案子能解决的。

  市民质疑隧道超期收费

  邱伟飞是镇海人,因为工作关系,他经常开车过常洪隧道,每次都要付10元通行费。

  去年底,查阅资料后,邱伟飞发现,省政府给常洪隧道批复的收费年限为5年,即2007年12月31日到期,可今年1月8日,他经过隧道时,还是被收了费。

  他认为,常洪隧道既没有在收费站公告牌上标示收费起止年限、审批机关,收费标准也未经听证,审批文件也未向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这明显违反了2004年11月1日起施行的《收费公路管理条例》中相关规定,属违法收费。”在庭上,邱伟飞表示,这是一个公益诉讼,虽然涉案金额只有10元,但它强调的是涉及到个人的公共利益受损后,个人如何寻求一种司法救济。

  投资方宁波常洪隧道发展有限公司则辩称,现行的收费标准及年限都是经省政府批准的,完全合法。

  公司代理律师表示,2002年3月2日,省政府批准常洪隧道收取通行费;2003年9月,省政府发文确定隧道收费期限暂定5年,即到2007年12月31日;2006年1月,省政府再次下文,明确常洪隧道暂定的收费期限到期后暂予延期,具体收费年限按《省收费公路收费年限测算试行办法》规定测算后再予核批,目前,该项目正式收费年限核定申报工作正在按要求办理。

  对此,邱伟飞质疑称,既然是暂予延期,到底是延期不收费还是收费呢,在文件中没有明确,所以即使要收费也应等到省政府批准。

  那么,常洪隧道收费到底合法不合法呢?昨天,法院没有判决。

  隔条隧道房价差千元每平方

  昨天,记者来到常洪隧道,看到前后绵延数里的车龙。作为宁波东外环线上的重要节点,常洪隧道连接了甬江两岸的江东区、江北区、北仑区、镇海区、宁波港区以及经济开发区,减少了车辆绕行距离与时间。

  在过去几年里,每年都有人大代表提出议案,要求终止常洪隧道收费,因为收费给居民出行带来不便,也影响了投资环境。使得同属宁波市区的镇海区,经济发展遭遇瓶颈。隔了一条隧道,房产每平方米差价就达千元。

  据当地媒体报道,常洪隧道公司常务副总经理陈桂材,曾两次接受人大代表质询。

  宁波市政府采用国际上流行的BOT模式,委托上海隧道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隧道股份公司)投资建设,并约定在建成后一段时期内,由企业通过收取过路费的方式收回成本并赚取利润,再移交给政府无偿使用。因此目前政府也无力叫停。

  收费公路开支应公开

  记者了解到,隧道股份公司控股的宁波常洪隧道公司,拥有常洪隧道20年专营权。

  邱伟飞在庭上表示,根据上市公司公开的资料,这几年,投资方每年不仅归还3000多万元贷款,利润更是达到了1000多万元。

  昨天,一位业内人士透露,常洪隧道日车流量非常大,收费可观,但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上市公司的下属公司财务状况可以豁免披露,所以具体数字还不得而知。

  记者检索到,两年前,北京出版的《证券市场周刊》就撰文披露,隧道股份公司通过会计手法,变更常洪隧道折旧方法,提高坏账准备,并将收入计为其他应付款,隐瞒了高达上亿元的收入。

  “公路作为一个与老百姓生活息息相关的公共产品,应该更多地考虑到它的公益性,而不能因为经济效益忽视了社会效益。”这位业内人士表示,既然是一种企业收费行为,就应该给老百姓知情权,例如收费的标准是如何制定的、收费的期限是多长、现在收了多少等等,都应该及时公示。(0511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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