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纠纷村委会还要担责
我国村道法律保护现盲点
□“村规民约”管内却难管外
□技术及管理标准都是空白
本报记者 陈煜儒
乘坐着记者考察团的中巴车,在平坦宽敞的成渝高速路上走了两个小时,记者不禁有些昏昏欲睡。突然,车子开始摇晃起来,车上的人必须用手抓住前方的扶手才能坐稳。记者连忙朝窗外看,这才发现,中巴车驶入了四川省宜宾市境内的村道,不宽的村道随着丘陵跌宕起伏。这是记者近日在四川省“走村道”的真实感受。
村道一定是农民的路,但是一路上记者还是看到一些重载的货车驶过,村道旁边没有配套的基础安保设施,村道上难觅交警的身影……
在村道上发生交通事故怎么办?超载车辆损坏村道怎么处罚?村道上发生事故纠纷,村道管理者应该承担多少责任?面对记者的疑问,宜宾市交通局副局长蔡锦川解释说,目前,他们在用“村规民约”对村道进行探索性的自治管理,有些法律问题仍然需要在未来的管理中摸索解决。
“村规民约”对外约束力弱
在宜宾市李庄镇的安石村村口,竖着一块蓝色的牌子。牌子的一面写着“村规民约”:本村有摩托车者每年要向村委会交纳10元,有汽车的交100元,用于这条村路的养护;另一面写着建设这条村道的工程告示,列出了修村道的资金来源和使用情况。
据李庄镇的党委书记钱锋介绍,这条村道长3公里,有3个村庄的900多位农民受益。
这是一个连接村与村的道路,目前“村规民约”对村民的约束力还是很有效的。李庄镇的镇长说,这条路将来会连向一个旅游区,到那时,“村规民约”对外来的车辆限制就会出现问题。
同样的问题在宜宾市的南溪县已经出现。南溪县县长李学焦告诉记者,现在307国道上一治超,村道就遭殃,因为超载车辆都绕到村道上躲避处罚,村道由村民自己养护、自己管理,但他们没有罚款权,如果罚款,就有乱收费的嫌疑。
对此,我国著名行政法专家应松年教授在接受记者采访时给村民们支了一招:在村道的入口处,立一个告示牌,写明外来超载车辆进入村道要接受处罚,村委会的养路队可以由当地具有路政执法权的交通局授权执法,最终由交通局出具处罚通知书。但他同时强调,授权程序和授权执法过程一定要规范,否则会导致权力滥用。
村道上惹纠纷法院难裁决
宜宾市交通局安全综合科科长何文忠告诉记者,春节期间,有一个人骑摩托车在村道上行驶,夜里一不小心就开到路边的小河里,受了重伤。他把村委会告上法庭,理由是他因为走村道才翻到小河沟里,村委会有责任,要求赔偿。法院裁定,村委会承担20%的赔偿责任。
村委会想不通:“我们自己花钱修路,方便大家走路,反而还要承担责任?不修这条路,还不承担责任呢!”
“这种情况就是民法通则规定的无过错原则,在这个案例中,村委会没有任何行政责任,法院在审理时,借鉴了民法的无过错原则,认为村委会应该承担民事责任。”中国政法大学行政法教授高家伟说,值得商榷的是,村道目前在公路法中没有明确的法律地位,针对村道的技术、管理标准都是空白,依据民法通则审理此类案件是否合适,是一个值得研究的问题。
无配套设施安保警示是困惑
在南溪县望洪村至建国村全长7.6公里的村道上,记者乘坐的中巴车行驶在绿野与小溪间,10分钟会有一个转弯,5分钟会经过一个白鹅成群的小河。在路上,记者看到5种特殊的警示标志:泥梗土墙、梯形土堆、混凝土警示桩、楠竹警示桩、竹栏篓警示桩。
交通部科学研究院副总工程师孙小年告诉记者,一些早期建成的山区公路坡陡弯急、傍沟临涧,缺乏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事故频发,无法满足公众安全期望。道路的安保设施目前已成了公路建设的一部分,但是农村公路,特别是村道建设,目前只能满足“通”的最低需求,建设资金能力还无法考虑安保设施的问题。
“这条村道的特殊性要求我们必须考虑安保设施的问题,没有钱,我们就用最低的成本设置一些安保设施对行路人进行警示。”南溪县县长李学焦说,刚才看到的5种警示标志,大多数材料都是由当地老百姓捐助的本地固有的原材料,如竹子、杂木、炭渣、粘土等,极大地降低了建设成本,还能有效地预防安全事故的发生。
由于村道建设无安保设施标准,这些创新的警示标志还不能名正言顺地叫安保设施。蔡锦川说:“我们只能称它们为警示标志,因为有些标志是竹子做成的,一撞就断,不能起到真正的安全保障的作用,只能进行安全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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