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7月11日讯(记者 季耀昆)今天结束的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济南市城乡规划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还将报请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并拟定于10月1日起施行。届时,1998年1月1日起实施的《济南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将废止。
建居住小区先做交通影响评价
在对建设用地的规划管理中,条例规定,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先期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如果项目不符合城乡规划,则不能核发选址意见书。
如果相关法律、法规对建设项目在环境保护、地质灾害、消防、抗震、防雷、防洪等方面有明确要求,建设单位在申请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时,要提交主管部门的书面审查意见。
同时,会展中心、旅客集散中心、物流中心、体育场馆和其他大型公共建筑以及居住小区等对交通影响较大的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交通影响评价报告。
防汛通道等禁止擅自改变用途
条例提出,如果没有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单位被批准用地,有关批准文件将被撤销;占用土地要及时退回;给当事人造成损失要依法给予赔偿。
城乡规划确定的铁路、公路、港口、机场、道路、绿地、输配电设施及输电线路走廊、通信设施、广播电视设施、管道设施、河道、水库、水源地、泉水直接补给区内的重点渗漏带、泉水出露区、自然保护区、防汛通道、消防通道、电站、垃圾填埋场及焚烧厂、污水处理厂和公共服务设施的用地以及其他需要依法保护的用地,则禁止擅自改变用途。
城市规划突出保护山泉湖河城
根据条例,我市制定和实施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要突出山、泉、湖、河、城整体风貌的保护。其中,泉城特色风貌保护规划要突出以千佛山、大明湖、泉群、古城、小清河和黄河为主体的城市独特风貌,保持山体、湖泊和其他风景名胜周边的视线通透,充分预留公共开敞空间。
南部山区保护与发展规划要明确用地分区管制要求,划定禁止建设区、限制建设区和适宜建设区。在规划范围内,除农村村民住宅外,各类建设工程均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对于不符合南部山区保护与发展规划要求的现状建设工程,应当组织逐步迁建、改造、拆除。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专项规划,要划定古城区、商埠区、历史文化街区和特色街区、风景名胜区(公园)、名泉泉水出露区、优秀历史建筑等的保护范围。在保护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其规模、高度、造型、色彩等应当与周边传统建筑风格保持一致。
9种情形不得批准临时用地规划
条例规定,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严格控制临时使用建设用地。临时建设用地使用期限不得超过两年,使用期满后使用单位应当无条件清场退地。
同时,临时建设用地不得转让、出租、抵押或者擅自改变使用性质,不得用于建设永久性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
另外,条例规定9种情形下,相关部门不得批准临时建设用地规划手续。包括占压道路红线、河道蓝线或者铁路、公路建设控制范围内的土地且影响近期规划实施的;影响城市道路或者公路交通的;已按规划建成或者在近期将按规划建设的区域或者地段;侵占泉水直接补给区内的重点渗漏带、泉水出露区、城市绿地、广场、公共停车场(库)、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或者其他公共活动场地的;侵占高压走廊、压占地下管线或者影响近期管线敷设的;影响城市景观、公共安全或者损害公共利益的;采矿、挖砂等破坏地形地貌的;从事经营性活动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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