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胡卫国)公司汽车驾驶员盛某在半年中三次超速被处罚款,却以职务行为为由拒不支付罚款。昨天,松江区法院判决盛某支付交通违法罚款1800元。
盛某是上海某标贴公司驾驶员。去年6月和10月,盛某驾驶公司小面包车在浙江省道路上行驶,先后两次超速50%;同年12月,盛某去外省送货途中又超速。因车辆为公司所有,外省市交警部门通知该公司缴纳罚款1800元。标贴公司将盛某告进法院,要求盛某返还公司支付的交通违法罚款1800元。但盛某认为,开车是为单位做生意,罚款应由单位承担。
法院审理后认为,公民由于过错侵害国家、集体财产,侵害他人财产的,应承担民事责任。盛某驾驶公司车辆多次发生交通违法行为,公司作为车辆所有人,虽尚未支付罚款,但遭受此项财产损失是必然的。因该违法行为人是盛某,应由盛某赔偿。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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