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贱卖”武黄公路经营权致国家损失3.15亿,涉嫌滥用职权罪,法院未当庭宣判
身为主管财务的交通厅副厅长,低价转让出武黄公路的经营权,并将交通部2亿元周转借款滞留银行,导致下属施工单位因缺少资金而向银行高息贷款,共造成国家损失3.15亿元。昨日,原湖北省交通厅副厅长熊国贤涉嫌滥用职权罪在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受审。法庭上,熊国贤的律师为其作无罪辩护,称不能由熊国贤来承担所有责任。庭审持续了近3个小时。因案情重大复杂,法院将择日宣判。
长江商报记者 邓辉 实习生 卢操
涉嫌滥用职权转让公路经营权
据检察机关指控,1994年下半年,省交通厅拟对外商转让武黄公路经营权,同时委托熊国贤为该项目负责人。1995年2月,武黄公路资产现值评估为4.49亿元。1995年6月,熊国贤代表省交通厅与马来西亚籍外商李某签署协议,以5.8亿的价格转让该公路25年的经营权,20日内,该公司支付首期转让金5800万元。
随后,该公司以各种理由缓期付款,至1997年9月22日仅累计支付3.8亿元。1998年12月2日,省交通厅发函表示,欠付的2亿元将于1998年12月31日前支付,否则至1999年1月1日起,按已支付的转让金分取武黄公路车辆通行费的收益:该公司获得武黄公路约65%的经营权,其余的约34%经营权归省交通厅持有。
2000年下半年,因武黄公路收费上调,收入增加,李某的公司又多次表示愿意支付2亿元,以取得剩余的收费经营权。随后,熊国贤找来财务部门负责人和外事部门负责人“做工作”,建议转让经营权。
公路管理单位的测算报告显示,武黄公路后期收益非常好。而熊国贤身为武黄公路经营权转让项目负责人,在明知“国有资产转让超过一年需要重新评估,转让成交价格不得低于评估价”的情况下,不但不如实汇报,反而以测算报告上的参数需要核实为由,要求对公路收益重新测算。
2000年11月30日上午,熊国贤召开小会,作出“该外资企业短期内无法收回投资或投资收益率较少,适合转让经营权”的结论,建议财务负责人按接受转让经营权的测算结果,并多次亲自修改删除对该公司不利的数据。
2001年4月,省交通厅接受了该公司2亿转让金,该公司获得武黄公路全部收益经营权。经鉴定,至2001年3月31日,武黄公路评估价值为14.9亿余元,在转让过程中省交通厅少收取了3.14亿元。
擅自将交通部2亿借款滞留银行
据了解,1998年9月,省交通厅以建设京珠高速公路湖北段、沪蓉高速黄黄段、318国道宜昌部分段的名义,向交通部申请有关费用的周转借款。交通部同年12月批复,同意低息借款2亿元。熊国贤代表省交通厅与银行签署协议,当天钱到账。次日,熊国贤安排省交通厅财务部转借3000万元,给318国道宜昌部分段项目指挥部,并明确指示厅财务部剩下的借款暂不做安排。
1999年2月,熊国贤安排从借款中拨出1000万,给某大桥项目指挥部,直至1999年7月1日,熊国贤才安排剩余资金到京珠高速公路湖北段、沪蓉高速黄黄段公路建设指挥部。在此期间,京珠高速公路指挥部因缺少建设资金,于1999年4月,向银行高息贷款5000万元。
熊国贤明知交通部的2亿元借款是国家重点工程资金,应当及时下拨给相关工程项目,且要支付利息,却故意将该款滞留在银行不及时拨付,致使省交通厅直接损失39万余元;同时,熊国贤的行为还导致京珠高速公路湖北段指挥部不得不向银行高息贷款,从而多支付利息28万余元,造成国家67.5万元损失。
◇刑法规定
滥用职权,最高判七年
依据刑法,滥用职权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超越职权,违法决定、处理其无权决定、处理的事项,或者违反规定处理公务,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庭审表情
回答提问时手不时发抖
熊国贤年过七旬,长期在交通系统工作,先后担任过湖北省交通厅副厅长、湖北省公路学会副理事长、省交通会计学会会长。
由于正处取保候审期间,昨日,熊国贤在法警的带领下走进法庭。站上被告席后,熊国贤将随身携带的公文包打开,拿出事先写好的材料,一有机会就为自己辩解。在回答提问时,熊国贤的声音不大,语速也特别慢,手不时发抖。
庭审中,熊国贤的律师为其作无罪辩护,称不能所有的责任都由熊国贤来承担,认为本案跨度近10年,公诉机关出示的有关证据不充分。
熊国贤最后陈述时称,他已经70多岁了,配合有关机关调查案件有2年多,目前自己身体不太好,希望法院给他一个公正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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