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溯国防动员法草案起草之路
本报记陈丽平
今天闭幕的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初次审议了国防动员法草案。依法健全国防动员制度,完善国防动员体系,维护国家的安全和发展,再次引起各界关注。
〖动员〗国防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
国防动员,是国防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通常是指国家根据国防的需要,使社会诸领域全部或者部分由平时状态转入战争状态所进行的活动,适用情况包括国家的主权、领土完整、统一和安全,遭到战争或者其他军事威胁以及需要采取国防动员手段应付的其他安全威胁情形。
据介绍,国防动员是国家及其国防活动的产物。自从有了国家,产生了国防活动,就存在着国防动员活动。古代的国防动员,核心是组织和装备一支可用来应付战争的国家武装力量。随着社会和战争的发展,国防动员在国家安全与发展中的地位作用逐步提高。二战后,许多国家开始从宪政的角度,建立和完善国防动员制度,国防动员体制成为国家危机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
“国防动员是增强国防实力的重要措施,是形成战略威慑的重要力量,是确定军事战略目标的重要依据,也是服务经济社会的重要手段。”有关专家指出。
〖发展〗国防动员建设进入新阶段
新中国成立后,我国的国防动员建设经历了不同的阶段。
新中国成立之初,为了进行抗美援朝战争,我国组织了大规模的国防动员,有力地保障了抗美援朝战争的胜利。
从上个世纪50年代中期,我国开始将国防动员建设纳入国家发展计划,并借鉴当时苏联的做法,在政府的主要经济部门和部分大型工业企业,建立了专门的动员机构,配备了专职动员干部,逐步建立了编制动员计划、战略物资储备、民用企业转产军品等动员制度,初步形成了国防动员体制。
上个世纪60年代初至70年代末,国家重点加强“三线”地区国防工业建设,同时在“一线、二线”地区建立军品动员生产线,加强民兵队伍、人民防空和交通战备建设,形成了较强的动员能力。
上个世纪80年代至90年代初,国防动员建设适应我国安全环境的变化和经济发展的要求,精干民兵队伍、组建预备役部队,整顿军品动员生产线,实现了由主要保障应付敌人大规模入侵向主要保障应付局部战争和军事冲突的转变。
为了加强对新形势下国防动员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协调,1994年11月,党中央作出了成立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的重大决策,我国国防动员建设进入了一个全面快速发展的新阶段,国防动员建设积极适应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打赢高技术条件下局部战争的双重需要,坚持以经济社会发展为依托,大力提高平战转换、快速动员、持续保障和战时防护能力,取得了显著成绩。
在长期的实践中,我国逐步建立了一套适合我国国情的国防动员领导体制。根据宪法,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全国总动员或者局部动员,国家主席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发布动员令。根据国防法,国务院领导和管理国民经济动员工作和人民武装动员、人民防空、国防交通等方面的有关工作,国务院、中央军委共同领导国防动员准备和动员实施工作。
在地方,地方党委、政府和军事系统对人民武装工作实行双重领导;地方党委、政府和军事机关的领导担任国防动员委员会主要领导;建立党委议军会议制度、军地联席会议制度等等。多年来,军队和地方各级认真坚持这些制度,形成了齐抓共管国防动员工作的合力,逐步形成了“军队提需求、国动委搞协调、政府抓落实”的工作格局。
〖现状〗地方动员法规有两百多部
据了解,近年来,我国国防动员坚持以新时期军事战略方针为统揽,全面实施国防动员建设战略性调整。
我国国防动员建设顺应高技术局部战争尤其是信息化战争形态的发展,将着眼点由保障打赢机械化战争向保障打赢信息化条件下战争转变,国防动员建设由侧重人力动员向综合性动员转变,由单一军种力量动员向诸军兵种一体化联合动员转变,由陆战场动员为主向多维战场动员转变,全面提高支援保障军队作战的联合动员保障能力。民兵、预备役部队的结构、数量、布局实现了战略调整,提高了专业技术含量和对口适应性。战略物资储备布局更趋合理,增强了战时综合保障能力。
与此同时,我国稳步推进国防动员规范化、法制化建设。国家相继颁布了人民防空法、国防教育法、预备役军官法、国防交通条例、民用运力国防动员条例等法律法规,出台的地方性动员法规有200多部,一些基础的、急需的动员法律、法规也在酝酿起草之中。
“三北”防护林、三峡工程、西电东送、西气东输……近年来,我国国防动员系统充分发挥组织严密、训练有素、设施配套、平战两用的优势,挖掘和开发利用国防动员设施平时服务功能,积极组织民兵、预备役部队和专业保障队伍,投入8万多项工程建设,参加防灾减灾、应对各种突发性公共事件,为促进经济建设和维护社会稳定做出了积极贡献。
汶川特大地震发生后,7.5万余名民兵预备役人员快速反应,就地就近投入抗震救灾,共搜救幸存者2298人,运送救灾物资9.6万吨;经济动员系统紧急调集240个品种的战备药品器械和一批净化水设施及抢险器械,交通战备系统紧急调运1万多台(套)应急通信设备和保障器材、76座公路抢修钢桥,为抢通灾区交通通信、搞好灾民救治和生活保障做出了重要贡献。
〖立法〗起草工作共历经三届人大
我国的国防动员法草案的起草工作,历经三届全国人大的任期。
早在1998年12月,国防动员法就列入了《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2000年9月,国防动员法起草工作全面展开。
据介绍,八年多来,国防动员法起草领导小组及办公室,认真学习党和国家领导人有关国防动员的重要论述以及国家有关国防动员的政策规定,搜集各地开展国防动员的经验以及国外有关国防动员的立法情况,先后到17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40多个地市以及7个军区进行实地调研,召开数十次不同类型座谈会,组织有关机构和专家学者就国防动员立法中政策性、理论性、专业性较强的问题,进行研究论证,并与国家和军队有关部门反复沟通协商。在此基础上,起草了草案征求意见稿。
随后,草案征求意见稿被先后3次印发国家和军队有关部门以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防动员委员会征求意见,并认真做了修改。草案经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审议通过,呈报国务院、中央军委后,国务院和中央军委法制工作机构进一步征求了国家和军队有关部门以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意见,根据各方面的意见对草案又作了反复研究修改。最终才形成了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的草案。
据了解,本次常委会会议对国防动员法草案进行的是初步审议。草案将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进行修改后,提请以后举行的常委会会议再次审议。
我们期待,在不久的将来国防动员法通过后,将切实提高我们国家平战转换能力,确保在国家主权、统一、领土完整和安全受到威胁时,能够迅速依法动员,将国防潜力转化为军事实力。
本报北京4月24日讯
背景资料
国防动员从不同的角度可以分成不同的类型。按动员领域可分为武装力量动员、国民经济动员、人民防空动员、国防交通动员和政治动员;按动员规模可分为总动员和局部动员;按动员对象可分为人力动员、物力动员和财力动员;按动员方式可分为公开动员和秘密动员;按动员时机可分为战争初期动员和持续动员。
国防动员与战争动员有着紧密联系。战争动员是指国家或政治集团为实施战争或者应对其他军事危机,使社会诸领域全部或部分由平时状态转入战争状态所进行的活动。与战争动员相比,国防动员的基本特点是:一是限于为国家防卫或者国家安全而进行的动员活动。二是通常由各国政府作为国防动员活动组织和实施的主体。在政府不作为的情况下,有时由某个政治集团或者政治集团联盟,以国家名义组织和实施国防动员活动。三是包括国家组织的战争动员和非战争动员,适用于应对战争状态、紧急状态等非常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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