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持人:2006年6月中旬,江苏C事务所为A建设单位编制拟建综合楼工程量清单及标底。6月25日,B建筑公司通过公开招投标中标该工程(招标为费率招标)。2006年6月29日,江苏省建设厅发布《苏建价(2006)276号》文件,《关于调整建筑、装饰、安装、市政、修缮、仿古建筑及园林工程预算工资单价的通知》,文件写明:“本通知自2006年8月1日起执行;8月1日前已签订施工合同的工程,按合同约定执行。”2006年7月上旬,A单位和B公司签订施工合同,合同约定:“合同履行过程中,如遇政策性调整,可以调整”。2007年12月,A单位委托C事务所审核该工程结算。B公司要求进行人工单价调整。人工费是否需要调整?
王先生(某建设单位):6月25日,B公司通过公开招投标中标该工程(招标为费率招标)。8月1日前已签订施工合同的工程,按合同约定执行。显然,该工程不在文件调整的范围之内,不予调整。
李先生(某施工单位):“合同履行过程中,如遇政策性调整,可以调整”,人工单价可以调整,因为通知文件写明:“本通知自2006年8月1日起执行;8月1日前已签订施工合同的工程,按合同约定执行。”所以可以调整。
刘先生(某造价咨询公司):“本通知自2006年8月1日起执行;8月1日前已签订施工合同的工程,按合同约定执行。”根据第二点情况,不调整人工费并不违反新的《通知》精神,可以按照合同执行。根据第一点情况,“可以调整”并不代表“必须调整”,我认为在正常情况下应该优先采用合同条款,所以我的意见是不予调整。
胡先生(某建设单位):可以调整。2006年7月上旬,A单位和B公司签订施工合同,合同约定:“合同履行过程中,如遇政策性调整,可以调整”。 而2006年6月29日,江苏省建设厅发布《苏建价(2006)276号》文件也写的很清楚“8月1日前已签订施工合同的工程,按合同约定执行。”那就按合同执行啊,合同约定这四个字很重要。应该理解为合同签订成立之日就是合同履行的开始。
赵先生(某施工单位):首先判断文件执行时间及能调整条件,文件写明:“本通知自2006年8月1日起执行;8月1日前已签订施工合同的工程,按合同约定执行”表明,文件从2006年8月1日执行,也就是说2006年8月1日后签证的合同要执行这个文件,而对2006年8月1日前签订的合同也作了规定:“按已签订的合同约定执行”,而已签订的合同约定“合同履行过程中,如遇政策性调整,可以调整”,很明显,这个人工单价应该调整。
秦先生(某造价咨询公司):我们来疏理一下时间:1)6月29发布文件;2)6月25日进行的招投标;3)7月上旬签订合同。上面的时间点可以反映:由于投标时候,文件还没出,所有的人工报价还是按以前的报价。所以在签订合同时候,不可能重新按文件规定来调整投标文件的人工单价来签订合同,招投标的文件很严肃,不能随意更改,就算招投标文件有错误,也只能通过合同来修正错误。而合同规定可以调整,当然可以调整。“合同履行过程中,如遇政策性调整,可以调整”中的“合同履行过程”是指合同签订之日到工程竣工为止,文件的执行时间是从8月1日起(注意:执行时间不是一天,而是指其后的所有时间,除非有新的政策出来调整该文件),发布时间是6月29日,正是属于履行过程中(不可能8月1日前就竣工吧?),所以这句话“6.29就公布的文件,7月上旬签订的合同,不属合同履行中发布的政策性调整”是不对的。
主持人:大家要注意一组概念的区别,发布时间不等于执行时间。关键是这个执行时间,这个时间有法律效率。发布时间仅仅是发布时间而已,没什么作用。好比“发布时间”是一件事情“发生的时间”,“执行时间”是这件事情发生后“产生影响的时间”,也就是事情的发生如果没有影响,时间点没有什么作用;只有事情的发生产生了影响,“产生影响的时间”才有了相应作用。关于这个问题有两种观点:一是可以调整。因为合同中已经规定:“遇到政策性原因,可以调整”,而文件就是"政策性"文件。二是不可以调整。因为合同是施工方在此“政策性”文件发布后,起草与建设单位签定的,应该在施工中与建设方签定补充协议或关于人工费调整的经济签证,如果没有补充协议或经济签证,就不能调整,可以视为施工方已经充分考虑到此文件。此时公共关系的作用可能决定哪种意见占上风。感谢大家本期的参与,如果你在工作、学习、生活中遇到了什么造价难题或有了什么好的话题,欢迎通过E-mail(zjs@lubansoft.com)、传真、信件等形式与编辑部联系,让我们一起来探讨,共同提高。下期再见。(以上嘉宾观点不代表《造价师》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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