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邯郸电(记者郑建军)《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八条规定,“国家机关不得为保证人”。邯郸市涉县青兰高速建设指挥部作为国家工作机关,却为自己下属的三家公司提供516.2万元的巨款用于法律诉讼担保。更令人惊心的是,这笔巨款是来自该市的重点工程———青兰高速公路工程建设专用款,该担保行为不仅涉嫌挪用公款,而且一旦在诉讼中败诉,这笔巨款将被用于支付被告的损失,从而造成国有资产流失。
■民事诉讼惊见国家机关担保
日前,涉县通达筑路有限公司等三家公司作为原告与被告涉县方圆木业有限公司发生法律纠纷。原告通达等三家公司为了防止被告方圆木业有限公司转移资产,向法院提出对被告516.2万元资产进行财产保全。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原告通达等三家公司也应向法院提供相应数额的资产进行担保,用于败诉后赔偿被告之用。
记者多方了解获悉,通达等三家公司是涉县交通局的下属企业,此次三家公司身陷法律官司,涉县交通局以涉县青兰高速公路建设指挥部的名义向涉县法院出具担保书,同意为通达等三家公司提供516.2万元的担保。5月15日当天,涉县法院同时作出了2009涉民初第438号、228号、230号三份民事裁定书,对此项担保进行了确认。涉县法院随即将涉县青兰高速公路建设指挥部账户上的516.2万元进行冻结,冻结期限为6个月。
涉县方圆木业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告诉记者,根据国家担保法第八条的规定,“国家机关不得为保证人”。涉县青兰高速公路建设指挥部作为国家机关,非法为企业提供巨额担保,致使方圆木业有限公司516.2万元也被冻结,给方圆公司造成巨大损失。
■516.2万巨额专款被“暂借”
日前,记者就此事赶到涉县采访。据涉县交通局副局长兼涉县青兰高速公路建设指挥部的相关负责人王鑫介绍,涉县青兰高速公路建设指挥部归涉县政府管理,指挥长为该县县长,在涉县交通局办公,行使行政职能,主要工作是协调青兰高速公路的正常施工。该指挥部的财务均由财政拨款,主要用于工程建设及失地农民补偿,属工程专用款。
对于该指挥部为通达等三家公司提供担保的事,王局长说他并不知情,也无法解释。
另一涉县交通局领导解释说,提供担保的这笔巨款是护坡工程款,目前工程建设还未进行至护坡阶段,该款属于闲置状态,所以才被借用到担保上来。该领导还说,这笔款只是临时借用,不会影响到工程施工。
既然是打官司,赢与输均有可能,如果原告赢了官司,这516.2万元担保就会安全地留在涉县青兰高速公路建设指挥部的账户上,但如果原告输了官司,这笔担保就会被用于支付被告方圆木业公司所受的损失,国有资产将会流失。这样的话,涉县青兰高速将如何处理这笔账呢?对此,涉县交通局的领导均未正面回答,他们只是说不会输掉这场官司。
■法院将重新审查担保合法性
涉县法院杨彦堂副院长接受记者采访时说,此前法院要求原告通达筑路公司等三家公司提供担保时,只注重了担保资金的真实性,对提供担保方的合法性和资金的来源并没有太多注意。
杨彦堂表示,涉县法院将重新审查这笔担保,如存在违规行为,将责令原告另行提供担保,对由此造成的对被告方圆木业公司的损失将由原告通达筑路等三家公司负担。
据了解,目前此事已经引起邯郸市青兰高速建设指挥部办公室的高度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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